臺北市北投區文化國民小學圖書館管理辦法
二、開放時間
(一)原則上為週一至週五,每日八時三十分至十六時;週三例外,自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止。
(二)圖書館場地如因舉辦活動,或有例外情形時,則以公告為準。
(三)寒暑假開放時間依公告定之。
三、借閱證申請
(一)教職員借閱證申辦,依教務處規定之正式、代理半年以上教職員,圖書館始主動辦理之。離職或申請留職停薪之教職員,毋須繳回借閱證;惟應於離職或留職停薪前,主動向圖書館確認是否有書籍未歸還情形。
(二)愛心志工借閱證申請,依服務期間辦理,以學期為單位,故寒暑假期間不得借閱圖書。
(三)教職員及愛心志工之借閱證遺失時,請逕自向圖書館申請。
(四)學生借閱證為數位學生證,若有遺失,請依教育局規定補辦金額,至教務處資訊組辦理補發。補發期間,圖書室恕不提供臨時借閱證。
四、資料借閱
(一)借閱人限持本人借閱證,方可外借圖書資料。
(二)外借圖書資料,教職員借書以十冊為限(包含非書媒體部分),每冊借期三十日,得續借三次;愛心志工借書以五冊為限,每冊借期三十日,得續借一次;學生借書以五本為限,其中需有二本為英語書籍,每冊借期七日,得續借一次。
(三)非書媒體僅供教職員借用。
(四)館藏查詢系統借用:
1.每人每次以3分鐘為限,不得長時間佔用。
2.僅供館藏檢索,或校內公告查詢使用,經查使用其他功能者,取消該節下課之使用資格。
(五)借閱人請自行檢查借閱資料有無撕毀、缺頁、圈點、評註或污損等,如有上述情形之一時,請於借閱時聲明。
(六)續借服務:凡讀者外借中且尚未逾期之圖書,續借依第四條第二款規定,每次借期自續借次日起延長借閱期限一次。
(七)下列資料不外借:
1.報紙、當期期刊及參考工具書。
2.班級圖書(含英語班書)。
3.圖書館展示中圖書,如主題書展、發現藝術家、新書介紹區或其他展示書籍。
4.其他未編目或標明不外借之資料。
(八)借出圖書資料若本館急需收回時,請於接到通知後立即歸還。
(九)停借(權)及賠償責任:
1.若借閱人逾期,該書籍依逾期天數累計停借(權)。
2.借閱資料時請善盡保管責任,如有遺失、毀損、圈點、評註或缺頁等情事,請自購相同或較新版本之圖書或視聽資料,期刊、報紙以相同名稱、刊期及日期者為限,並向本館辦理賠償。
3.如無法購得時,依下列標準計價賠償:
(1)以新臺幣定價者,依該定價計價。
(2)以外幣定價者,依當日匯率換算後計價。
(3)套書無單冊定價者,以平均單價計價。
(4)未標明定價之中文資料圖書,每一面以一元計價,若無法查出面數者,則每冊以四百元計價;外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二元計價,若無法查出面數者,小說類圖書每冊以四百元,其他類圖書每冊以一千元計價。
(5)未標明定價之錄影帶、VCD、CD-ROM公播版每件以二千五百元計價,家用版每件以五百元計價;DVD 、LD公播版每件以三千五百元計價,家用版每件以一千元計價;錄音帶、CD每件以五百元計價。
(6)附件遺失者,以所屬資料定價計價。
(十)未按規定將圖書資料攜出館外者,將依法辦理或通知借閱人所屬學校或其家人。
五、資料複印
(一) 複印以本館資料為優先,並應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,違者自負一切法律責任。
(二) 不得將資料摺疊複印。
六、其他
(一)進入館內須保持安靜,維護環境清潔,不可有嬉戲追逐、亂丟垃圾、飲食或其他影響閱讀之行為。
(二)非該班之閱讀課時間或欲申請借用圖書室者,請依學校場地借用規定,自行上網預約場地;未經申請或未獲核准之班級或團體,視同未申請借用本館場地。
(三) 本館各項設備,請妥善使用,如有毀損須負賠償責任。
(四) 閱覽期刊、報紙或圖書資料,請一次取一件;閱畢請歸還至指定位置或放回原位。
(五) 貴重物品或私有書籍、書包及手提袋,請自行保管,如有遺失,本館不負賠償之責。
(六) 遇緊急事件時,依館員之指示避難或疏散。
(七) 違反本館規定時,經規勸不聽者,本館得視情節輕重,請其離館或暫停其閱覽權利。
七、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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