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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:
台北市北投區文化國民小學教師會章程
2004.09.15第一次修訂
2005.05.25第二次修訂

2015.06.03第三次修訂


第一章 總 則

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訂定之。

第二條 本定名為台北市北投區文化國民小學教師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北投區文化國民小學所在地。

第二章 宗 旨

第四條 本會之宗旨如左:
一、維護教師應有之尊嚴。
二、提昇教師專業之地位
三、保障教師集體之權益
四、改善學校教育之品質
五、促進教師之自主自律
六、增進教師行政家長之和諧關係

第三章 任 務

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:
一、擬定本會會員自律公約。
二、維護本校教師專業自主與專業尊嚴。
三、保障本校學生受教權益。
四、爭取並確保教師應有權益。
五、與學校協議教師聘約之內容。
六、研究並協助解決本校各項教育問題。
七、依法選派代表參與教師聘任、申訴及其他有關教育之相關組織。
八、調解校內教育爭端,保障會員合法權益。
九、改善學校教學與輔導環境。
十、舉辦各項會員福利服務措施及進修活動。
十一、代表教師對學校有爭議性之行政措施予以建議溝通協調之工作。
十二、維護其他有關本校教師權益之事項。

第四章 會 員

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正式會員與榮譽會員兩類:
一、正式會員:凡本校專任教師向本會申請入會,除填具入會申請書外,並繳納各項會費後,即成為正式會員。
二、榮譽會員:於本校服務之非專任教師,得申請入會並繳納會費後,即成為榮譽會員。

第七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之權利:
一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
二、表決權。
三、發言權。
四、申訴權。
五、享有本會所提供之各項服務。
六、參加本會舉辦各項活動之優惠。
本條第一、二款不適用榮譽會員。

第八條 本會會員應盡左列之義務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。
二、協助處理本會所指派之任務。
三、繳納本會章程所規定之各項費用。
四、遵守會員大會之各項決議。
五、其他會員應盡之義務。

第九條 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取消期會籍。
一、與本校終止聘約之關係。
二、未盡本會會員之義務。
三、違反本會教師自律公約。
四、行為有損本會之權益及名譽者。
五、主動宣告退會者。

第五章 組 織

第十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;理事會為執行機構;監事會為監察機 構。

第十一條 本會理事會設理事十一人,候補理事三人,於會員大會無記名限制連記法投票選舉之,每人最多可圈選人為理事。本會監事會設監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,於會員大會無記名限制連記法投票選舉之,每人最多可圈選一人為監事。

第十二條 本會理、監事任期為一年(當年七月一日至翌年六月三十日),理、監事連選得連任一次。候補理、監事遞補時,以補足原任期為限。

第十三條 本會理事組織為理事會,互選產生會長一人、副會長一人。本會監事組織為監事會,互選產生監事主席一人。行政人員擔任理監事,不得超過理監事成員三分之一。主任不得兼任會長、副會長、監事主席等職務。會長、監事主席職務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會長出缺或請假時,由副會長代理之;副會長出缺時由理事互選之。

第十四條 本會理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代表本會參加校外聯誼,則酌情給于交通費、誤餐費。

第十五條 理事會為推展業務,設事務、文書、出納、公關、研究等部門,得邀請會員共同參與,如有需要經理事會同意,得設特別委員會聘請顧問若干名。

第六章 職 權

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職權如左:
一、本章程之通過及修訂。
二、會員除名之決議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大會選出之理監事。
四、本會之解散。
五、本會財產管理之監督,及經費運用之審核。
六、聽取並審查理、監事之工作報告。
七、核定本會工作方針及任務。
八、其它重要事項之議決。     

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:
一、處理本會之一切事務。
二、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。
三、審核會員入會、退費。
四、擬定工作計劃、籌措經費,並編撰工作報告及編定經費預算。
五、受理及議決會員之臨時動議。
六、積極與行政部門協商。
七、保護會員免受不利或不平等之待遇。
八、選派代表參與教師權益有關之協商。
九、處理本會一切事務。

第十八條 會長之職權:
一、執行理事會之決議。
二、對外代表本會。
三、召開理事會、會員大會,並為會議主席。
四、綜理日常事務。

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:
一、機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帳目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。
二、監察理事會執行大會議案之情形,及各項會務推展之狀況。
三、必要時得提出彈劾並召開會員大會。
四、得要求與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,列席理事會會議。

第七章 會 議

第二十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九月及翌年五月各召開一次,由會長召集之,並於五月改選理、監事。必要時,得經由理事會或監事會之議決,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,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
會員無法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
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月由會長召集一次。必要時,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提議,得召開臨時理事會。

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每個月由監事主席召開一次,必要時,得經監事會決議,要求理事會召開聯席會議,或列席理事會議。

第二十三條 理、監事應準時出席理、監事會議,並不得委託他人代理,連續二次無故不到,視為自動辭職。

第二十四條 下列事項之決議,應經會員大會以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才能生效。
一、章程之通過及修訂。
二、會員之除名。
三、理、監事之罷免。
四、本會財產之處分。
五、本會之解散。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第二十五 條除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外,本會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監事會之決議,以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為之。

第八章 經 費

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:
一、會員入會費。
二、會員年費。
三、各界捐贈款項。
四、學校或政府補助。
五、其他收入。

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員入會費貳佰元整,於入會時一次繳清。

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收費如下,於每年九月十五日前繳清:
一、常年會費:新台幣200元整。
二、入會費:正式會員入會時,繳納貳佰元整,退會時不計息退還。
三、台北市教師會費:依規定辦理。
四、全國教師會費:依規定辦理。
本條二、三、四款不適用榮譽會員。

第二十九條 本會財產狀況,應每年向會員大會報告一次,每月向理事會報告一次,並由理事會報告一次,並由理事會在期末編造報表送監事會稽核。

第九章 附 則

第三十條 本會會員對於本校行政命令或要求有意見時,應先透過學年主任於行政會議時提出討論,若無法接受,再提本會理事會調解之。

第三十一條 本會工作計劃及會計年度,自當年九月一日起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,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

 
    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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